(二)无军籍职工的住房保障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撤销前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三)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相关事宜。参保人员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开支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障经费开支给予定额补助。
三、认真做好安置管理工作
(一)第四批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于2006年底前结束。接收安置程序为:各移交单位将职工的档案交至山东省军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办公室。省民政厅组织各市民政局审档定点后下达移交通知,各移交单位接通知后派人带齐户口迁移证和组织、行政、工资介绍信及相关经费,先到山东省民政厅安置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后持省民政厅安置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安置地办理移交。
(二)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第四批安置计划完成后,每年年初,省民政厅接到中央下达我省的计划后,分解到各地,并组织进行档案审核。审核的原始档案材料须与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情况一致。经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由省民政厅开出《接收安置通知书》(一式三联,省民政厅、接收单位和军队移交单位各一联),由军队、移交单位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交接安置手续。年度内下达的安置任务应在年度内完成。
(三)对已办理了交接安置手续的人员,安置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移交单位应在《接收安置通知书》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及时送达省民政厅,作为申请经费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