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
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警备区、军分区、预备役师: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今后,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具体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文规定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军区后勤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和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下达第四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计划的通知》(民发〔2005〕153号)要求,为确保完成中央下达给我省第四批以及今后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无军籍职工接收范围、对象
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地方接收安置。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二、无军籍职工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
(一)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要分清各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不得加重县(市、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