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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参加汽车、摩托车培训的学员,应在具有驾驶员培训资质、向社会招收学员的培训学校(中心、公司)报名学习,并按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
  三、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得超过8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得超过6人;三轮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得超过4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得超过2人。
  四、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公司)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可以一次性收费,也可以按学时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五、培训收费的管理
  1、各培训学校(中心、公司)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培训收费单位应在醒目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收费单位应配有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报表和帐本,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学员培训期满后,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者,由培训单位按不合格的科目免费继续培训,再次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驾驶许可预约补考的考试费,由学员按补考科目的相应收费标准缴纳。
  六、培训费的开支范围
  1、教练员、理论教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补贴;
  2、教学场地、课室及生活保障设施的折旧、保养和维修;
  3、车辆的折旧、保养、修理以及教练车消耗的油料、材料;
  4、教学用的挂图、仪器、模具和教学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改善等开支;
  5、考试费、考场费、相关表格费、结业证费、体检费、驾驶证工本费及行业管理费等;
  6、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7、公杂费和其他开支等费用。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一分培训、一分收费的原则提供培训服务。对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培训,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使用合法票据等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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