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我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4月4日 琼发改收费[2006]420号)
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交通部发布的2006年2号令《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的精神,结合试行省发展与改革厅琼发改收费[2005]689号文的有关情况,并考虑到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燃油价格上调等因素。我厅重新修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交通部发布的2006年2号令《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的精神,并结合试行省发展与改革厅琼发改收费[2005]689号文的有关方面意见和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燃油价格不断上调等实际情况,决定重新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中心、公司),应严格按交通部制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驾驶员的教学培训工作,并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