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备案试营业。首次创办的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所经营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可实行一年“试办期”,由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自2006年起,市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担保资金,用于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能力。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重点用于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及服务体系建设。对出国留学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和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要重点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
七、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此类企业只要符合《
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民营担保机构,注册地政府给予20%的开办费补助。区、县(市)政府每年要视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扩大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规模,逐步完善贷款担保体系。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产权。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并购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并购过程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各种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集体)企业,无论原企业净资产为正数或负数,在原资产已办理更名过户的前提下,并购方可用所取得的原企业的资产入股,申请登记设立新公司。
九、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联合建立技术孵化基地,协作研究和开发先进技术及产品。非公有制企业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其分期摊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