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哈发[2006]5号 2006年3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0号)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各服务和审批窗口要公开办事制度、办照条件、申办程序和办事时限。进一步缩短办理营业执照时间,公司开业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分公司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登记及复杂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即时办理。已经领取营业执照、需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放开经营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实行备案制,边经营边申办登记。对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即按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核定注册资本。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达到最低限额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在营业执照上分别载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三、放宽经营场所的限制条件。下岗职工、失业和待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退休职工、科技人员等开办的小型非公众聚集型、符合环保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把投资人的住宅登记为企业办公场所。房产面积较大的场所,经隔断、分离改造后能够与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允许“一点多照”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办公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地址的,只要在同一个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可在营业执照上同时注明两个地址,不需另办营业执照。
四、减少创办企业前置条件。农村居民以自有房产为场地,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购、运销及创办家庭加工企业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有效宅基地权证,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在乡(镇)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城镇居民创办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企业,可凭本人身份证、本人或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及相应土地证,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免除需有门市房屋的要求。城镇居民创办家庭加工企业,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经营场所,可凭本人身份证、经营场所有效产权证及相应土地证,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具备私营企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