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地上地下停车场、车库和消防通道等车辆出入口,必须保证通行顺畅;因施工需要暂时无法通行的,应积极采取调整工序工法,交叉作业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通行阻断时间。
第八条 施工残土、物料、设备、暂设等,均不得阻塞企事业单位、商服和居民出行通道。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排查原有道路排水设施情况,对易出现雨水倒灌的地区应提前作好排水预案。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挖集水坑、排水沟、修建围堰、及时清淤等措施,避免由于雨水汇集、倒灌,给周边企事业单位、商服和居民带来不便和损失。
第十条 城市商业集中区域、窗口景观区域、交通要道区域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采取非开挖方式作业。
第十一条 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备,设专职人员及时洒水保洁;施工现场内残土清运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应采取湿法作业。
第十二条 易产生噪声的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不超标,减轻噪声扰民。确实无法降低噪声及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准施工。同时要向周边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说明情况。
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对封闭施工现场内垃圾杂物,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费用列入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措施专项费用作为文明施工增加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入工程造价,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此项费用在工程建设中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应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代建机构)、施工、监理单位遵守本规则情况作为文明施工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管理,监督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