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试办同济大学同科学院的通知
(沪教委发〔2006〕59号)
同济大学:
根据
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同意试办同济大学同科学院的批复》(教发函[2006]92号)的精神,我委同意你校试办同济大学同科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校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合作方)合作试办同济大学同科学院(以下称同科学院),同科学院是你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属民办性质,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二、你校要对同科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以保证办学质量。合作方负责提供同科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你校不承担同科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经费支出。
三、合作方投入同科学院的资产须于2006年年底前过户到同科学院名下,投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不得同时转入同科学院。
四、根据你校《同济大学同科学院申请招生指标等的请示》(同高[2006]3号)、《同济大学同科学院专业设置的请示》(同高[2006]4号)的要求,我委同意同科学院从2006年起列入上海市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首届招生计划为300人,招生专业为土木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护理学、广告学等6个专业。
五、同科学院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同科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同济大学同科学院”名称具印。
六、同科学院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按照相应规定另行申报。
请你校与合作方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同科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保证提供独立学院所必需的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民非企业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