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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设立山西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依法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定期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 在招标过程中,如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况和考评等相关信息。考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专家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录入专家信息库,停止一次评标活动: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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