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确定评标专家时,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及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如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由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或者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投资、融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总投资在1亿元或者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投资、融资在500万元以下,通过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和由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设立在当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在设立在省直有关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