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 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