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推进集中供养。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村级集中供养。全市力争用5年时间修建5000个五保家园,到2010年集中供养率达到70%,构建“以敬老院为依托,以五保家园为主体,以包户扶养为补充”的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五保供养体系。同时,要加强敬老院和五保家园资产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对房屋危旧的敬老院,要分批实施改造;要加强五保供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敬老院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其工资报酬和待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确保向五保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要做好五保家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帮扶措施;要因地制宜发展院(园)办经济,以副补院(园),改善五保对象生活条件。
(四)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提高“保医”水平。要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作用,共同为五保供养对象排忧解难。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同时,对五保供养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救助,使一般常见疾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五)引导社会参与五保事业,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五保对象和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制定鼓励政策,开展认助活动,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认助敬老院和五保家园建设,认助五保对象生活供养,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条例》贯彻落到实处
农村五保对象是最困难的特殊群体,依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正常运转;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逐年推进;新闻媒体要加强《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从2006年起,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每3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