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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微利项目由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情况定期确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4]172号)、《北京市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京财金融[2004]1997号)执行。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代偿与追偿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由社保所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一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经办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同时报签约财政部门备案。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三十二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属于冲减担保资本金部分的调增担保资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相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已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一、贷款申请表

┌───┬───────┬───────┬───────────────────────────┬───┬───────────┐
│借款人│       │  申请金额  │        人民币       元        │贷款期│      年 月   │
│ 姓名 │       │       │                           │ 限 │           │
├───┼───────┴───────┴───────────────────────────┴───┼───────┬───┤
│贷款用│                                               │  担保方式  │□反担│
│ 途 │                                               │       │保  │
│   │                                               │       │□信用│
│   │                                               │       │担保 │
├─┬─┼─────────────────┬───────────┬───────────────┬─┴───┬───┴───┤
│基│身│                 │ 《再就业优惠证》号码 │               │  出生  │  年 月 日 │
│ │份│                 │           │               │  日期  │       │
│本│证│                 │           │               │     │       │
│ │号│                 │           │               │     │       │
│信│ │                 │           │               │     │       │
│ │码│                 │           │               │     │       │
│息├─┼─┬───┬───────────┴───────────┴───────────┬───┼─────┴─┬───┬─┤
│ │性│□│ 最高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                      │ 婚姻 │ □已婚□未婚 │ 子女 │ │
│ │别│男│ 学历 │□中专及以下                             │ 状况 │       │ 人数 │ │
│ │ │性│   │                                   │   │       │   │ │
│ │ │□│   │                                   │   │       │   │ │
│ │ │女│   │                                   │   │       │   │ │
│ │ │性│   │                                   │   │       │   │ │
│ ├─┼─┴───┴───────────────────────────────────┴───┼───┬───┴───┴─┤
│ │户│                                             │ 邮政 │         │
│ │ │                                             │ 编码 │         │
│ │籍│                                             │   │         │
│ │地│                                             │   │         │
│ │ │                                             │   │         │
│ │址│                                             │   │         │
│ ├─┼─────────────────────────────────────────────┼───┼─────────┤
│ │现│□同户籍地                                        │ 邮政 │         │
│ │居│□另列于右                                        │ 编码 │         │
│ │住│                                             │   │         │
│ │地│                                             │   │         │
│ │ │                                             │   │         │
│ │址│                                             │   │         │
│ ├─┼───┬─────┬───────────┬───┬───────────────────┼───┼─────────┤
│ │住│□自有│  住宅  │           │ 移动 │                   │ 电子 │         │
│ │ │ □租 │  电话  │           │ 电话 │                   │ 信箱 │         │
│ │宅│赁  │     │           │   │                   │   │         │
│ │权│□其他│     │           │   │                   │   │         │
│ │ │   │     │           │   │                   │   │         │
│ │属│   │     │           │   │                   │   │         │
│ ├─┼───┴─────┴───────────┴───┴───────────────────┼───┼─────────┤
│ │通│□同户籍地 □另列于右                                   │ 邮政 │         │
│ │ │□同现居住地                                       │ 编码 │         │
│ │讯│                                             │   │         │
│ │地│                                             │   │         │
│ │ │                                             │   │         │
│ │址│                                             │   │         │
├─┼─┼───────────┬───────┬───────────────┬─────────┼───┴─────────┤
│配│姓│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   │             │
│偶│ │           │       │               │         │             │
│资│名│           │       │               │         │             │
│料├─┼───────────┴───────┼───┬───────────┴─────┬───┼─────────────┤
│ │工│                   │ 电话 │                 │ 最高 │□博士 □硕士 □本科   │
│ │ │                   │   │                 │ 学历 │□大专 □中专及以下    │
│ │作│                   │   │                 │   │             │
│ │单│                   │   │                 │   │             │
│ │ │                   │   │                 │   │             │
│ │位│                   │   │                 │   │             │
├─┼─┼───────────────────┴───┴─────────────┬───┴───┼─────────────┤
│经│实│                                     │营业执照注册号│             │
│营│ │                                     │       │             │
│情│体│                                     │       │             │
│况│名│                                     │       │             │
│ │ │                                     │       │             │
│ │称│                                     │       │             │
│ ├─┼───────────────────────────┬───┬─────┴───────┼─────┬───────┤
│ │营│                           │ 邮政 │             │  电话  │       │
│ │业│                           │ 编码 │             │     │       │
│ │场│                           │   │             │     │       │
│ │所│                           │   │             │     │       │
│ │地│                           │   │             │     │       │
│ │址│                           │   │             │     │       │
│ ├─┼─────────────┬─────┬───────┴───┴───────┬─────┼─────┴───────┤
│ │经│             │ 总投入 │人民币    万元          │本人年收 │  人民币    万元   │
│ │ │             │ 资 金  │                   │  入  │             │
│ │营│             │     │                   │     │             │
│ │范│             │     │                   │     │             │
│ │ │             │     │                   │     │             │
│ │围│             │     │                   │     │             │
├─┴─┴─────────────┴─────┴───────────────────┴─────┴─────────────┤
│申请时附送文件: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或退伍(转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创│
│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4.创业(贷款)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5.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自有资金证明;附送文件材料一式三│
│份。                                                             │
├─────────────────────────────────────┬─────────────────────────┤
│声明事项:                                │                         │
│一、借款人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及所附文件资料均属事实,并同意贵单位向有关│借款人签章:                   │
│部门、个人查证核实。                           │                         │
│二、本人同意贵单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本人资料透露给其他部门或有关机构,以│                         │
│收集进一步资料。                             │社保所经办人签章:                │
│三、借款人所附申请文件,无论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本人同意由贵单位处理,无须│                         │
│退还本人。                                │                         │
│四、借款人知悉贵单位保有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的权利。            │年 月  日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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