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八、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九、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十、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一、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十二、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二、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由与区县签约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
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在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窗口。
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根据《
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所根据担保机构授权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