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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和贷款前的审查。经办银行在接到推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 社保所在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社保所每月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所每季度将借款人情况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营场地、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及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报社保所,社保所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对逾期未能按时归还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到期代偿工作,社保所应协助担保机构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开展债务追偿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及信贷状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信用社区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京劳社服发[2005]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自愿参加建立信用社区活动,积极维护信用社区的声誉,自觉遵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定,做到诚实经营、信守合同、遵纪守法,并对按期归还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做出如下承诺: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保证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和利息(财政贴息除外);
  三、如逾期不能归还贷款,自愿接受以下处罚:
  (一)自愿变卖现家庭财产,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二)自愿承担信用社区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自愿放弃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及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费优惠政策。

承诺人签名:  
盖 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3:
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认定表

  区(县)                             年  月  日

┌───────┬──────────────────────┬─────┬──────┐
│ 社保所名称 │                      │ 所长姓名 │      │
├───────┼──────────────────────┼─────┼──────┤
│ 社保所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社保所人数│      │
├─┬─────┴─────┼───────────┼────┴─────┼──────┤
│社│    失业人数    │           │  已自主创业人数  │      │
│区├───────────┼───────────┼──────────┼──────┤
│基│  申请小额贷款人数  │           │ 已办理小额贷款人数 │      │
│本├───────────┼───────────┼──────────┼──────┤
│情│ 已办理小额贷款金额 │           │按时归还小额贷款人数│      │
│况├───────────┼───────────┼──────────┼──────┤
│ │ 已归还小额贷款金额 │           │ 已建立信用档案人数 │      │
│ ├───────────┼───────────┼──────────┼──────┤
│ │ 已签订《承诺书》人数 │           │ 参加创业培训人数 │      │
├─┼───────────┴───────────┴──────────┴──────┤
│街│                                         │
│道│                                         │
│︵│                                         │
│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章    │
│镇│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意│                                         │
│见│                                         │
├─┴─────────────────┬───────────────────────┤
│                   │                       │
│区县劳动保障局            │区县财政局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担保机构               │经办银行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财政局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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