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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调查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且参加过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能积极推荐创业项目,组织创业培训,帮助创业人员实现创业。

  第七条 信用社区由社保所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照信用社区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认定为信用社区的,核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社区名单。

  第八条 在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区县协调小组。区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信用社区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未达到90%的信用社区提出警示,并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保留信用社区资格。整改期过后贷款到期回收率仍未达到90%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收回“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停止办理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后拟再次创建信用社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在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本金30%的证明;

  (五)《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六)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社保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

  (一)入户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家庭收入,个人及家庭财产等情况;

  (二)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邻里关系、公共服务性缴费、个人和家庭债务及社会公德情况;

  (三)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四)经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

  (五)信贷记录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过的借贷、信贷以及信用卡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贷款申请材料和《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推荐到经办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社保所不予推荐,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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