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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6]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

  为更好地鼓励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快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的文件精神,现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
  2.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3.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认定表
  4.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业除外)的,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地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社保所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三条 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通过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建立诚实守信的品行记录和个人信用承诺档案、开展信用调查等方式,办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区域称为信用社区。

  第四条 信用社区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行政村)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

  第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社保所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建立社区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

  第六条 信用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辖区内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90%;

  (二)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全部按规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社保所所长、小额担保贷款经办人员全部参加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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