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整治必须与小区出新、拆迁破旧房屋等工作相结合。
(五)确需“平改坡”的项目,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屋面抗风载、雪载的要求,符合房屋结构的安全规定,减少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六)房屋整治必须坚持统一评定设计方案,统一招标主要材料,统一实施工程监理,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统一实行决算审计。
四、工作要求
为确保房屋整治工作的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列管理规定和标准:
(一)《房屋整治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二)《房屋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三)《房屋整治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四)《房屋整治工程建筑材料和施工队伍招投标管理规定》;
(五)《房屋整治工程廉政建设规定》;
(六)《房屋整治工程廉政公约》。
五、整治资金
城市房屋整治经费由市、区两级按7∶3的比例承担。70%的市级房屋整治资金由市财政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1/3,市建委在老城改造资金中安排1/3,市房产局在预算外资金节余中列支1/3。
各区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资:1、非直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自筹资金(含房改售房款);2、房屋租赁税收增收自留部分;3、各区财政其他渠道筹集。
鼓励各区通过其他渠道完成市计划以外的房屋整治项目,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六、时间安排
2月底前,明确整治范围,完成基础调查,拟定整治具体方案,做好前期准备。
3月底前,下达整治任务,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工程主要材料、设计单位及施工队伍的招标,完成整治房屋的结构设计,完成景观设计方案。
4—9月,全面施工。
10月底前,组织竣工验收。
七、工作步骤
(一)项目确定
市房产局根据年度城建工作总体部署,提出具体整治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二)方案审定
各区根据下达的整治项目,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市房产局审定。设计应根据不同房屋的具体情况,遵循注重实用、兼顾美观、节约安全的原则进行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