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医疗机构特别是边远山区卫生院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自采自供血液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各级储血点建设,保障边远山区乡镇卫生院医疗急救用血。
三、组织领导
省卫生厅成立全省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刘家望任组长,副厅长黄顺玲任副组长,
法监处、医政处、血管办、省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日常事务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4月底前)为自查阶段:各市州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督促采供血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州自查自纠情况请于4月28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6年5月中旬至11月中旬)为整改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采供血机构认真整改。省卫生厅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阶段(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底)为总结阶段:自查和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请于12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内容,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将打击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监察、药监部门联系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定期交流,互通信息,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和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实施联合行动,联合办案,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决不姑息。
(三)搞好宣传,发动群众。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血液质量安全意识,倡导无偿献血的良好风尚。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案件线索。省卫生厅设立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731-4812735,各市州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