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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3.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筹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和公共网络,进一步消除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歧视性规定,把务工农民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围,为务工农民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劳动工时标准,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政治地位。各级人大、政协、企业职代会和工会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务工农民参加选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欠薪报告公示制度,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保护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4.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精简机构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创新乡镇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完善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强化公益性单位公共服务功能和经营性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师队伍,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稳定增长。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组织运转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正常需要。积极推动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创新。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扶持培育1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州、县市区要抓好示范工作。到“十一五”末,力争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2万个以上,合作组织成员占总农户的30%以上。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效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加强农资经营网络建设,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主的新型营销体系,发展农资和小商品连锁经营,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统筹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粮食流通体制、征地制度、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及集体林权制度等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乡村债务,制止发生新的债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四、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领导
  1.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揽农村工作全局。全省各级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使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并切实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各部门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工作职责,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认真制订本部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落实分年推进的任务,自觉承担起建设责任。加强干部培训,特别要抓好负责干部的培训。广大干部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做到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省里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农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考核、考评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用典型示范引导社会主义新村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不同类型地区先行办点示范。“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抓好1000个左右不同类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示范村选点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制,优先在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班子力量强、发展基础好的村布点。建立办点示范管理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都要办点示范,办点示范的责任要落实到县到乡,工作任务要落实到村到户。要及时总结推介点上经验,以点带面,指导全盘。防止和避免一哄而起、盲目攀比、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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