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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服务行业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健全办事公开的制度体系

  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形成长效机制的根本保障。各地、各部门在坚持已建立的制度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健全示证上岗制。窗口单位应摆放或由窗口工作人员佩戴有工作人员照片、岗位名称、工作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方便群众监督。二是推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三是实行办事承诺制。即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事项时,必须将必备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五是实行反馈回应制。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要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时限要求及时向群众反馈其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六是建立考评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行业特点制定考评标准,明确考评的具体办法,定期接受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评议,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把办事公开纳入质量控制考核体系进行测评,并与“四好班子”建设、目标管理、行风评议相结合。通过考核,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目的。七是健全责任追究制。要明确办事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处理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互联网举报信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一经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八是建立论证听证制。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政策、规定出台前,要科学论证,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防止暗箱操作。

  (五)强化对办事公开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要组织法制、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对公用事业单位价格公示、公开工作和价格违法行为等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要积极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群众投诉意见。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办事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是否公开;办事公开的制度是否健全,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公开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办事公开的效果;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等。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对在办事公开中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办事公开或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愚弄群众的要严肃处理,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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