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按照方便患者查询的原则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价格。将医生姓名、照片、专业特长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布,供就诊患者了解。主动向就诊患者提供医疗收费查询和医疗信息咨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对可预见的可能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采取措施,尽可能减轻和降低对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制订、修改服务价格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不断创新办事公开的形式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实行办事公开,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一要继续运用好办事公开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开形式,普遍建立和规范各类公开栏,并通过发放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信息手册等形式,更加简便、灵活地向基层和群众公开办事信息。二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单位、行业的信息网络和互联网,充分利用电视频道、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亭、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应开通网上投诉渠道,实行网上公开办事。三要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作用,对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有关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办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四要建立服务热线和行风热线,方便群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五要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三)建立完善办事公开的程序
公用事业单位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和反馈的程序规范工作,对公开的事项要预先经过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依法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经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重视企业及群众意见,注意从中发现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要求公开的事项,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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