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宁政发〔2006〕86号 二○○六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南京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