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财政局等部门《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
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物价局、法制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联合拟定的《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物价局、法制办、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2006年3月)
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省定项目403项。如各种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学费、培训费等。
2、政府性基金。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目前国家明确我省项目16项,如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指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