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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南昌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与对象
  1、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政府公益性岗位、工勤岗位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相关企事业单位;
  3、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相关企事业单位;
  4、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5、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三条 标准与期限
  单位补贴标准,按单位(企业)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用之和计算。缴费比率按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率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20%、医疗保险按6%、失业保险按2%补贴。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12%、医疗保险按3%、失业保险按1%补贴。
  属于参保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灵活就业人员按登记就业的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城镇自主创业人员以其获得开业证照的发放日期计算,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 申领与核拨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度先缴后补的办法。由用工单位和个人按标准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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