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登记后,对符合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南昌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第六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公共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免费培训;
(三)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国有、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办劳动服务组织中的职工,以及其他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低保对象,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七条 《失业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持证人应征入伍、升学、出国定居和户口迁移或注销、退休(退职、到达法定年龄)等,由发证机构收回《失业证》。
第八条 《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2月1--20日,失业人员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检。每年7月1日后办理登记的可不参加当年年检。未经年检的《失业证》无效。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及相关组织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工作有:
1、负责对辖区内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南昌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按规定核发《失业证》,并将基础信息输入计算机,建立台帐;
2、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再就业等各项政策咨询服务;
3、严格按规定做好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定期签到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4、积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转业训练等就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其就业。
5、负责对失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随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包括就业、服役、移居、退休、服从职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对辖区内失业人员的走访率,每月应达到60%以上,每季达到100%。
6、按规定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根据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份、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和愿望等情况,安排失业人员一年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活动,介绍与其年龄、身体状态、工作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要积极求职,主动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每月应向劳动保障事务所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情况。失业人员拒不说明求职情况,或拒不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的,视为没有求职要求,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立即停止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为鼓励失业人员就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备案后,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可以封存,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合伙就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