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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2、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领凭证、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和计算机信息核实,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复核。
  3、核发证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将核实后的申请人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报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和《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
  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其中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由区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打印出证。四县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独立工厂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其失业保险隶属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第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采用全省统一样式,加盖发证机关公章,使用统一编号,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定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另行标注有效期限;实行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第六条 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1、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资料、再就业情况计算机数据库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计算机信息台帐,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建立月度统计制度,及时逐级上报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
  2、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服务专门窗口和统一的享受优惠政策人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台帐。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台帐,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各部门计算机信息管理台帐要有专人管理,使用统一的计算机软件模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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