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复查(复核)机关按照《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复核)后,认定原处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复查(复核)意见应维持原处理意见。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充分或处理不当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或者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同一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并确保在自受理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将重新办理的意见送达信访申请人。
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复查(复核)机关可调取原办理机关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复查)机关的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7号)的规定执行。
八、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签收;如申请人拒绝签收,送达人或经办人应注明情况,记录在案。特殊情况可采用邮寄、公告形式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原办理机关,一份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或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一份存档。
九、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该复查(复核)意见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应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负责先行受理,再根据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类别,委托有权处理该事项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复核)结论经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加盖“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或“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并由负责办理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送达信访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复查(复核)。复查(复核)结论加盖“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或“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代表市政府送达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