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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
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房产局 2006年3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逐步为旧住宅小区居民提供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安全有序的居住条件,根据我市小区整治出新总体工作要求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我市旧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建立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管企业齐抓共管的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旧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实施优惠扶持政策,执行长期监督考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地推进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为改善旧小区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领导

  旧小区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社会服务与管理活动,各区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管理模式

  根据旧小区房屋、环境、配套设施和房屋产权状况、居民承受能力以及群众需求的实际情况,确定旧小区相应的管理模式、组织形式。

  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旧小区分为以下二类,并实施不同标准和内容的管理方式:

  1、一类旧小区。为整治出新后的小区。该类旧小区建成年代较近,具有一定规模,配套较齐全,各方面条件比较好。其管理模式应采取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运用招投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使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双向选择,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级标准,按低标准收费,全面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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