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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06-2010年,每年由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流通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

  (二十三)加大对流通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省政府争取相关金融部门软贷款,用于支持流通现代化重点企业的配送中心、物流设施、信息平台等方面的建设。流通企业可以合法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步加大贷款比例。改进信贷服务措施,支持民营流通经济发展,支持经营效益好的中小民营流通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十四)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担保和审批手续,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吸纳下岗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并加强跟踪和服务,帮助解决创业中的实际问题。

  (二十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商业、饮食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等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相关税收。

  九、加强对流通业发展的领导

  (二十六)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扶持和发展流通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完善其协调、自律、培训以及业务咨询、企业策划和信息交流功能。委托行业协会编制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大型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制订行业管理规范,加快流通业标准化建设步伐,规范行业行为。

  (二十七)加强流通发展规划工作。各市(州)、县(市)商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商业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调整和制订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建立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听证会制度,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建设,必须实行听证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十八)设立促进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中央提出“加强内贸”的要求,建立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促进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流通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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