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6]1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充分发挥流通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和促进作用,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力度
(一)全面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推动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加大出售、兼并、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的力度,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者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任务。
(二)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债务。对企业历史上向各级财政或原财政投资公司的借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予豁免。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流通企业历史债务。
(三)切实安排好国有流通企业职工。积极落实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省政府有关国企改革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允许国有流通企业出售其使用的国有房产(不含职工住房),税后所得收入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凡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中小流通企业,要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
(四)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成本和相关费用。对国有流通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在改制企业办理手续过程中,涉及的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制作工本费,确需收取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执行。对有关部门因此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对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