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引导和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3.完善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搭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形成市、区、街三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完善创业政策。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4.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5.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都市型工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
6.围绕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要求,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加大对社区、村镇公益性事业的投入。重点开发便民服务、公共服务、公共事务协管等社区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失业人员就业。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布社区公益性就业项目制度。凡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7.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小企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本市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本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次。为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般不超过20万元,或根据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