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察厅
协办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责任单位:各州市地党委、纪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党组(党委)、纪委,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纪委
二十九、加强行政监察工作
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围绕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问题,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范行政行为。
责任领导:李津成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各级监察机关
三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优化投资环境工作
要求: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开展以“加强行政监察、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为重点的行政效能监察。加强《
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效能作用。围绕“优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主题,继续深化投资环境治理年活动,严肃查处侵害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为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兑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创造良好投资就业环境。
责任领导:李津成、徐福顺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协办单位:省经委
责任单位:各州市地政府(行署)
三十一、继续加强对国家专项资金、社保资金、支农资金、扶贫资金、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求:开展对各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执法监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及利用职权贪污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马建堂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省扶贫办、国土资源厅
协办单位: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地政府(行署)
三十二、开展水、电、路基础建设重大投资项目、青海潮湿地、“三江源”环境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城乡规划的执法监察
责任领导:李津成、马建堂
牵头单位:监察厅、省发改委
协办单位:水利厅、省电力公司、财政厅、交通厅、农牧厅、省林业局、省环保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地政府(行署)
三十三、加强固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
要求:健全完善国有企业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不断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益的提高。
责任领导:徐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