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二)筹资投劳。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引导农民对农田基本建设工程投工投劳,吸引、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民营水利等情况。

  (三)规划、设计工作。主要考核各地结合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编制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和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的情况,包括农建工程项目库的建立情况。

  (四)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规程的执行以及体制、机制的创新情况等。

  (五)科技水平。是否按照水利部《农村水利现代化标准体系》要求,在农田基本建设中广泛采取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农田基本建设科技含量,建设精品工程。

  (六)工程效益。重点考核工程是否配套,规划建设目标是否实现,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情况。

  三、评比办法

  “十一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从2006年开始至2010年结束。考核指标的统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区域特征,考核评比分3片进行。东片:抚顺、本溪、丹东和铁岭市;中片:沈阳、大连、鞍山、营口、辽阳和盘锦市;西片:锦州、阜新、朝阳和葫芦岛市。竞赛活动每年设立市级政府优秀组织奖8个,设立县级政府优胜奖36个,设县级政府先进奖8个。优秀组织奖、优胜奖、先进奖的评选,采取由各市互检和省水利厅综合考核,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办法。

  四、奖励办法

  每年评选结束由省政府对获得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组织奖的市级政府,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和“以奖代补”资金45万元;对获得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优胜奖的县(市、区)政府,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和“以奖代补”资金40万元;对获得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先进奖的县(市、区)政府,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

  获优秀组织奖的市政府和获优胜、先进奖的县(市、区)政府,每年各评选出4名省级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必须是在本地当年从事农田基本建设工作9个月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者),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奖励登记表一式二份,报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水利厅、省人事厅联合予以表彰,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累计受省表彰3次的个人给予嘉奖,累计受省表彰4次的个人给予记三等功,累计受省表彰5次的个人给予记二等功(与“十五”期间连续计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