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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市、区(市、县)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标准,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未实行的区(市、县),仍由区(市、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补助标准,逐步加大社区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项目与标准,由所在市、区(市、县)政府予以相应的补偿。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一定补助。

  (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逐步探索建立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部分不能归并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开展特需延伸服务,由其自主制定服务价格、自主分配服务收入。

  (五)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和非医疗卫生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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