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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合同管理)高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四十条 (配套工程的管理)对高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煤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学校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支持。在项目开工之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促使市政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校舍改扩建项目管理)高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二条 (建设资金管理及投资控制)高校基建财务部门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学校基建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价,随时控制材料价格,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决算和审计。学校基建、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的结算。

  第四十三条 (监理工作管理)高校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基建工作人员管理)高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高校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并依据基建工作有关制度、纪律和法规加强监督,建设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要主动与当地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创“双优”(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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