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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执行质量规范标准)高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高校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选择设计方案)高校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质量要求)高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学校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代甲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质量监督和检查)高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过程管理)高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高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学校要主动协调建设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他们都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的专用通道,或制定具有明显交通标示的施工车辆行车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项目施工引起的破坏。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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