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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高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七条 (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合理编制标书)高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九条 (把好市场准入关)高校建设项目招标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学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投标单位的条件,对参加投标的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第三十条 (建立评标小组)高校建设项目评标小组,由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评标小组的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学校参加评标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评标专家由招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专业技术需要,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评标专家占评标小组成员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具体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或由学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高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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