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决策程序)高校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学校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后,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高校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对确定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高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高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高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各高校应确保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开工许可制度)高校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居民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