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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校基建部门职责)高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投标企业的审核和考察,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的招标,并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或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资决算,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高校有关部门的职责)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部门是指财务处、设备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等,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设备处(资产处)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的招标(委托招标)、采购及有关管理;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的跟踪审价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高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委托教育系统或社会基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代甲方进行建设项目管理。高校应与代甲方管理机构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制)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高校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六条 (基建程序)高校基本建设程序是由基本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高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八条 (提出建设项目的依据)高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近期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学校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和教育部及建设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情况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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