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依法规范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安全优质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七条 (资源节约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对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勤政廉洁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组织领导)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对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领导机构)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高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高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审核市教委所属高校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和审批市教委所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支持和安排市教委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市财力建设资金,指导高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处理高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十一条 (高校内部工作体制)高校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高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设备(资产)、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参加领导小组的各部门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学校基建部门处理基建有关工作。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建立监察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