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
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发〔2006〕38号)
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高等学校
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务)高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范围与内容)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高校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高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及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拨、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它建设资金。
第四条 (资金渠道)高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政府投资、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和社会企业投资教育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上海市政府对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支持,由拨款改为投资,以明晰投资人权益,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