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用户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实施。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代表、市电子政务总体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用户验收同时应有项目批准部门(含涉密系统批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 验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含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以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用户培训、系统运行维护及升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验收组应广泛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10日内将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和建议报市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重大项目需要报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对验收结论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批复。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10日内在全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平台上更新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库中本单位项目的相关信息,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方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并在网上公布验收结果。
第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种。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并且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均为“通过”的,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并且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均为“通过”,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整改后再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条 需要整改后再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六个月内整改完毕,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方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