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31日)废止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
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信息办函〔2006〕52号)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市政府67号令等文件要求,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联系人:石宇良;电话:83978749;电子信箱:shiyl@beijingit.gov.cn。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质量,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63号令)、《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办发〔2004〕39号)及本市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项目验收包括软件测评、信息安全测评和用户验收三个部分;测评和用户验收应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相继实施,且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应在用户验收前完成。
  第五条 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测评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软件测评或信息安全测评未通过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