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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已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经办金融机构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对因发放助学贷款而造成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及时按季拨付,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发放或违规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市场需求情况,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供高等院校学杂费收取情况,并协助做好贷款管理工作。
  高等院校设专人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根据经办金融机构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单独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档案,积极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做好跟踪反馈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免征经办金融机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加强对经办金融机构免税申请的监督,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明确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合同》,审核借款人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旗县经办金融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额度,并向盟市财政、教育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向地税部门申请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经办金融机构及时向贷款使用人所在高等院校提供借款人及使用人姓名、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等书面材料。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纳入经办金融机构正常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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