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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2006-201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5、各市(州)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实施计划。
  (二)落实病人发现的各项措施
  1、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结核病专科医院、厂矿企业医疗单位、个体诊所)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结核病人的疫情报告、网络直报和转诊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传染病网络直报中未到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
  3、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的检查和质量控制。
  4、开展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检查。
  5、在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中开展病人发现工作。
  6、配合教育部门在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积极开展结核病控制工作。
  (三)实验室工作
  1、加强省级结核病实验室的建设,促进和提高对全省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研究能力。
  2、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全面推广新的实验室室间质量保证体系(EQA),确保痰检质量。按照EQA的要求,加大对实验室工作的督导力度和频度,保证督导的质量。
  3、加强结核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改善各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条件,逐步达到国家所要求的生物安全标准。
  4、根据工作需求,逐步开展痰结核菌分离培养,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实验。
  (四)提高病人治疗管理质量
  1、对涂阳病人采用以医务人员为主的全程督导治疗,对涂阴病人实行强化期督导治疗。
  2、各级结防人员严格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开展对结核病治疗管理督导与访视。切实落实全程督导化疗的措施,确保病人做到全程规律服药,及时了解病人痰菌变化情况。
  3、密切关注病人治疗情况,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要给予及时处理。
  (五)监控与评价
  1、认真执行全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完善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开展督导,规范督导方法,提高督导质量。
  3、根据结核病防治规划监控与评价指标,充分利用各种监测资料,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对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六)药品供应与管理
  1、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抗结核病药品管理手册》有关要求,各级要加强药品计划、使用与管理,防止药品过期,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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