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程序,明确地质灾害责任主体,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本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进行分析论证,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从而认定责任主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责任认定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认定应当首先对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是自然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是人为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六条 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责任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和跨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并对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