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黔民发[2006]14号)
各市、州、地民政局,各省级民间组织:
自2003年3月,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建立以来,大多数民间组织都能按要求认真执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活动,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有少数民间组织不按要求执行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擅自开展一些章程规定之外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引导民间组织朝着正确的方向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内容
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主要是指民间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规模较大的研讨会、创办刊物、举办国内和国际展览会、举办规模较大的培训班、给会员单位授资格证牌、组织人员到国内和国境外考察学习、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活动等。
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报告程序
民间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要严格在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事前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要在15日内将活动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到归口业务管理、外事管理等需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民间组织要严格遵守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地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未构成犯罪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将按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关要为民间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