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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


  3.对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源枯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劳动力,区县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其就业,所需经费列入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每招用一人,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将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鼓励农村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区县、乡镇及村级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政策范围,引导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4.对开办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实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在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各区县要研究探索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应的政策导向和制度创新模式,建立就业救助制度,对于农村劳动力中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优先安置。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

  (二)加强政策资金的管理,保证使用效果

  1.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财政扶持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培训与就业登记制度,积极探索财政补贴的有效模式,开展如“培训券”等政府投入方式的试点工作,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保证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率。

  2.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政府购买农民教育培训服务的有效模式。按照培训市场化、资源集约化、鉴定标准化的要求,探索招投标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平竞争、培训单位自愿申报,通过申报、考察、评审、公示等几个环节,认定承担农民培训的培训机构。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

  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与就业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把工作纳入到全市就业工作中统筹规划和安排。

  1.进一步完善对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机制。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联席会议”调整为“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妇女联合会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见附件一)。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定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规划,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考核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与措施。各区县也要建立统一领导、统一规划、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分别实施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本地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将工作中心下移,注重考核,落实到基层乡镇村。

  2.加强郊区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组织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市级部门现有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服务组织功能,为郊区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提供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组织管理等服务。同时,在区县和乡镇建立有组织的农村劳务派遣机构或组织,搭建起市、县(区)两级的服务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由城区的某些行业管理部门或大单位提出本行业(或本单位)的用工需求,用工标准、工资待遇,由郊区县建立的劳务派遣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农民进行上岗培训,按照开发的就业岗位,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将经过培训的农民有组织地输送到用人单位,并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和考核,不断调整所输送的人员,实现城乡区域间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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