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各地要全面落实《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处理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建立并不断强化多方协同机制,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总工会要加强配合,各尽其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费多受益,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符合《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的确定按国务院《决定》执行。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发办法改革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平稳过渡。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五年内比例逐年提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同时要按照国家部署并结合江苏实际,适时研究过渡期结束后女职工和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人员待遇问题。